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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条件
2020-09-17 13:04 李伟 

1、知识产权的产出及效益

企业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授权发明专利,企业累计拥有有效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或拥有10项有效专利,其中有效的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知识产权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作用明显,最近3年内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企业经济效益、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等在本省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50%以上;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体系,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2%以上。

3、经过国家或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孵化,且取得优异的成果。

4、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通过省中小企业厅认定的拥有“专、精、特、新”产品的中小企业优先认定。

5、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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