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有关科研院所:
现将《关于支持鼓励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科技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工商局
2013年3月21日
关于支持鼓励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
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支持鼓励我省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科研院所使用单位资产、资金创办科技型企业。
二、鼓励科研人员利用科技知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和信息等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以个人股份进入科技型企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
三、鼓励保留原有身份科研人员以非职务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科技成果在内的无形资产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四、允许科研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以资金、非职务科技成果或者有效专利入股、参股创办企业并分红。
五、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科研院所承担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研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创办企业实施人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最高可达7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成果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份收益的40%。2年后仍未转化的,其权属不变,成果完成人自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份收益最高可达8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60%奖励给创办企业实施人。上述创办企业实施人享有的股权收益年限一般为10年。
七、对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八、科研院所所创办科技型企业净利润的分配和使用,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所创办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实施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对成果完成人根据其贡献大小,前3年可提取15%-20%,后3年可提取7%-10%作为回报;如该成果属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前3年可提取25%-35%,后3年可提取15%-25%作为回报。
九、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同时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其他优惠政策。
十、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支持鼓励所属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要把创办科技型企业工作纳入所属科研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对成绩优异、超额完成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