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辽宁省科技厅网站
5月5日,辽宁省政府正式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所有权和收益权处置、成果定价、奖励比例等方面,对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进行了新的突破、补充和完善。
《通知》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经所在单位同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可享有研发成果在本省转化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在奖励比例方面,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通知》要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企业委托的横向科研经费怎么使用?”已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瓶颈问题。《通知》制定了解决措施,一是开展横向课题经费管理方式改革创新试点,适时推广成功经验;二是允许科研团队自行采购为完成横向课题确需购置的研发设备和耗材;三是允许科研人员从横向课题经费中提取50%-70%的劳务费。
为激励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通知》 规定提高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科研服务的劳务收入比重。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课题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通知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通知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本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