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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2020-09-17 11:32 李伟 

为落实《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探索高新区科技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的新途径,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创新券制度是高新区实施科技费用事后补助制度的新尝试,是推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种激励措施。

第二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1000万元和区本级财政资金500万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区创新券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经济发展办、财务管理办、审计(国资)办、高新技术企业服务部、各招商事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券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办。

第六条 财务管理办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济发展办、审计(国资)办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创新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七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在高新区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技平台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

科技平台包括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开放实验室和其它技术平台。

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开展的科技研发及合作、试验研究、产品研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技术转让、专利购买等;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检测、强制检测等。

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四章 创新券支持方式及类别

第十条 创新券分为企业类、平台类、奖补类。其中企业类细分为一般券、技术服务券和创业服务券。

企业类一般券限用于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建设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技术服务券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省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和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创业服务券限用于企业购买创业空间、商务代理、人才培训、设备共享等方面的孵化设施使用和服务。

平台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位于高新区的市级以上各类研发中心、创新创业载体,限用于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对接、智力资源集聚、研发机构引进、科技咨询论证等科技创新投入。

奖补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为获得市相关政策奖补资金的区内企业项目,且项目属于科技创新、企业研发、信息化建设、品牌创建等,限用于企业科技投入。

第十一条 创新券面额分为5000元、1万元、2万元、5万元四种,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 创新券有效期内可分批使用,每年第二、四季度兑现。企业类创新券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平台类创新券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3倍;奖补类创新券,企业用于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建设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技术开发的配套资金不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3倍。

 

第五章 申请、发放与兑现

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申领由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向高新区创新券办公室提出,由经济发展办负责发放。企业申领的创新券总额最多为创新券有效期内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或创业服务活动预期支出额,企业可根据需求申领企业类、平台类、奖补类创新券,原则上不高于20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申领创新券所需相关材料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近两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除以上文件外,同时还可提供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书、现金流量表、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有利于自己申请取得创新券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二)项目实施总结;

(三)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合同、发票等;

(四)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自筹配套资金证明材料;

(五)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其中前四项为必须提供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持创新券及相关材料,在创新券有效期内,向高新区创新券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创新券工作办公室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合格的企业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的企业由财务管理办负责兑现。兑现后的企业可重复申领创新券,但同一个企业累计兑现金额不能超过20万元。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注销其创新券,在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办、经济发展办共同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7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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