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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19-10-24 10:53 李伟 

关于印发《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高开发﹝201889

高新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93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推动高新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对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集群发展的关键性作用,经研究,决定设立“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现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资金来源及种类

“资金”纳入高新区财政年度计划,按年度财政收入一定比例列支。“资金”一般通过项目予以支出,支出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奖励等方式。可采用一次资助、分期资助、事后补助等资助方式。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完备的工商、税务、入区审批手续,纳入管委会正常管理范畴。在高新区内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在高新区税务局依法纳税,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申报企业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项目负责人要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应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职业道德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4.申报企业应具备完成项目所必需的技术人才、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和产业化基础,拥有完成申报项目所需的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明确,其自有匹配资金不得少于政府科技资金的支持额度且投资预算合理。

5.申报企业申请的“资金”不得超过其注册实缴资本数额的50%,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6.项目单位必须履行社会职责,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二)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技术路线成熟,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

3.申报项目在本地实施,可实现税收,具有可以预期的应用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

(三)优先支持的项目

1. 符合高新区战略发展目标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的,特别是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发展前景、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

2.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以及创业团队将科技成果向高新技术企业转移、以企业为申报主体的技术转移项目。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研究开发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名牌产品的项目。重点支持拥有发明专利并开始转化实施的科技项目。

4.研究开发过程及成果形成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项目。

5.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效果明显的项目和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

6.列入国家专项资金计划且实施效果较好、具有推广和应用价值、有牵动作用和较大影响力的重大项目。

7.体现地方特色、有明显资源优势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具体包含:

1.《科技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

2.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纳税单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有关说明材料(具体见“《申报材料》”);

5.其它需提供文件材料。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1.企业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科技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到科技经济发展局领取《申报材料》;

3.科技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园区办(园区内企业)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和现场查验,分管副主任审核(重点项目需进行专家评审或指定中介机构评审),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4.高新区财政局按《科技发展资金审核意见表》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资金”使用情况管理与检查

(一)使用管理

1.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2)审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项目巡查或抽查;

3)组织或授权、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4)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和处置。

2.科技发展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超过实施时限的项目须进行检查评估,未通过检查评估的项目其资金收回财政。

3.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管委会批准,将全部经费归还财政。

(二)监督与检查

1.项目完成后,管委会按照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2.科技项目资金应当单独设置收支明细科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今后申请各类财政补助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只能向管委会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本办法解释权归鞍山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

本办法于20189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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