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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修订)
2017-04-10 10:10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校科技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通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统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研究开发院。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须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六条  对于向他人转让或许可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实行分级审批:

(一)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由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

(二)20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对于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由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对于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由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条  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30%纳入学校专利资助基金。

第十一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原则上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50%-70%的比例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学校所获得股权由产业投资公司或其二级全资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

第十三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从事兼职工作需进行公示,取得兼职工作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涉及股权及红利等收入需提交报告,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学校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鼓励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的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担任领导职务者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学校年度科技奖励计划,对贡献突出的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用于推进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成果的商业化和市场化运营工作。

第十九条  拓展与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加速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第六章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未经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引起纠纷、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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