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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管理办法
2016-09-02 13:18 李春野  鞍山市科技局网站

鞍科发〔201621

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6823

 

 

 

 

 

 

鞍山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构建新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依据《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产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按产业链条和创新链条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组建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以利益为纽带,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建立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支撑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条  鼓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从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积极组建联盟,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二章  组建与认定

第五条  联盟的组建,要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民生科技产业进步和区域支柱产业壮大为重点,以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

第六条  通过开展市级联盟认定工作,积极探索联盟运行及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支撑我市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第七条  联盟成立后可自愿申请认定市级联盟,联盟的认定工作由鞍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第八条  申报市级联盟应具备以下条件:

1.联盟已正式成立,联盟协议在内容和形式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2.联盟应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关键用户、相关检测机构等若干独立法人组成。其中,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先进水平。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服务等中介机构也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的作用。 

3.决策、执行、咨询机构健全,责任人员明确,积极有效开展运行管理,联盟执行机构实行专职化。

4.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明确并具有战略性和引领性,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和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和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联盟应根据各成员单位的优势,明确技术创新任务的具体分工。

5.日常运行经费和合作创新项目经费保障到位,经费管理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6.优先认定技术创新合作活动取得初步成效的联盟。

第九条  认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程序

1.提交申请。由联盟发起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推荐。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评审。

4.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拟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5.下达批复文件、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申报市级联盟需提交以下材料。

1.联盟成员共同签署的联盟协议文本,联盟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

2.联盟申请表;

3.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

4.全部联盟成员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联盟认定有效期为5年。已认定的市级联盟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供当年度技术创新活动总结和下一年度技术创新活动计划,配合完成联盟年度创新资源统计。

第十二条  在获得市级联盟认定后的第3年和第5年,市科技局进行期中、期末考核评估。对期中评估较差的联盟,给予告诫,限期整改。对通过期满运行综合评估的市级联盟,继续保持其市级联盟资格;对没有通过期满运行综合评估的市级联盟,取消其市级联盟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制发前经辽宁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动等同于具备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资格,不再另行组织认定。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鞍山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试行)》(鞍科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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