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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高新区发展手机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5-10-26 15:37 李春野 

转自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新区

发展手机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手机生产基地建设,加大对手机整机生产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扶持力度,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政府每年设立1亿元手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连续设立5年。对在高新区建设的年产100万部以上整机生产企业或200万部以上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2.购置设备补贴。对生产性设备和检测性设备,按设备购入额的20%予以补贴。其中,5%由市专项资金安排,其余15%由高新区承担。

3.手机物流补贴。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对在高新区内生产的手机进行三年物流补贴,补贴资金由市专项资金安排。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0.57/台,第二年补贴0.33/台,第三年补贴0.20/台。

4.海外并购补贴。对经省政府认定的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按评审核定并购额的40%予以补贴。省补贴不足部分,由市专项资金和高新区各承担50%

5.出口奖励。对出口数量较大的手机生产企业,市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奖励。

6.出口退税。企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按月退税,最多不超过45个工作日。

7.购买厂房优惠。企业购买标准厂房,按成本8折优惠。企业自建厂房,由高新区按每平方米300元补贴。

8.奖励企业高管。高新区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给予三年奖励,标准为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

9.设立保税仓库。高新区建立公共保税仓库,并根据企业需求,帮助建立自用型保税仓库。

10.引进配套企业奖励。对手机生产企业引入的相关配套企业,根据企业规模,由高新区给予手机生产企业100-300万元的奖励。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9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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