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2013年4月11日
辽宁省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6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辽宁省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旨在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自愿申请、公开受理、科学评审、择优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在辽宁省内具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励近5年内企业为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而通过开展技术攻关,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非涉密科技成果,每年奖励10项,每项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以奖金形式支付获奖企业,用于奖励对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相关人员。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创新工作,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战略、完善的技术创新制度和先进的研发条件。
(三)企业的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大型企业高于10%和5%,中小型企业高于30%和10%。
(四)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1.大型企业高于2.5%。
2.中小型企业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五)申报成果须是5年内完成的,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掌握了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六)申报成果的主要产品市场竞争力强,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产品的更新换代、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第八条 将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纳入省科学技术奖,在省科技进步奖中设“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类别。设“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评审组”。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登录《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各市及省管县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初审后,将拟推荐项目送各市及省管县财政局进行财务审核,各市及省管县科技局与财政局会签后形成推荐文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财务评审并提出考核意见后将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终审。省科技厅将拟获奖项目报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审定。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批准的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证明;
2.创新战略、创新制度和科研条件的相关证明;
3.企业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构成情况(数量和比例)和研发投入数额以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证明;
4.已取得的知识产权和标准证明;
5.重大创新产品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证明。其中,经济效益证明须包括近三个年度本企业财务报表和重大创新产品产值占主营业务收情况分析;
6.对产品的更新换代、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作用的有关证明;
7.其他有关的证明。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组织财务专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参与项目申报单位现场考评,按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发布申报通知,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核,协同省财政厅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相关评审费用在省科技专项的项目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成果完成企业将《获奖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奖金分配方案》提交省科技厅备案,并在方案中说明本企业配套奖励情况。
第十四条 获奖企业提供虚报材料的,一经查实,由省科技厅报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获奖资格,由省财政厅全额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应按《获奖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奖金分配方案》将奖金及时发放给相关人员,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